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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2民初6372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隆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502民初6372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311495248。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335580。

被告:张隆平,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隆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隆平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波

人民陪审员  周泽强

人民陪审员  赵晓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东

书记员张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