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刑更1438号 罪犯赵信,男,汉族,1952年4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平县,小学文化,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1年2月27日作出(2001)承市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冀刑一终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4)冀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承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冀08刑更6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8年11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信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承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684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赵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信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毓兰
审判员 金小雁
审判员 朱彦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允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