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5刑更843号罪犯陆如德,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陆如德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5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黔刑执字第29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黔刑执字第79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2016)黔05刑更第5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2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罪犯陆如德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陆如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如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考核中获评三个表扬奖励;在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一个表扬奖励;在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的考核中获评一个表扬奖励;在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的考核中获评一个表扬奖励。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减刑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陆如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减刑的法律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如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天伟
审判员 袁利萍
审判员 吴廷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礼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