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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刑更5072号

吴卓武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卓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72号罪犯吴卓武,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1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卓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吴卓武等四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吴卓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8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粤02刑更7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吴卓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卓武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10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3798分(共获得表扬6次),其中1200考核分于2017年8月8日折换成表扬2次,2017年8月31日获得表扬,2017年12月14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12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98分。2017年9月7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罚金人民币8000元、退赃款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卓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卓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