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 被执行人闫中亮,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观海东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闫中亮、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闫中亮、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借款本金341787.52元及利息,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33元,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