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082执287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闫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闫中亮;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 被执行人闫中亮,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执行人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观海东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闫中亮、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闫中亮、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借款本金341787.52元及利息,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33元,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