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9执43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经营者:陈贵彬,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9民初14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租金435318元,违约金50000元,诉讼费4290元,保全费302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718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8年7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3、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渝Bxxx**号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于2018年7月11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位;4、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468.55元;5、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发出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我院执行案款,现暂未能提取到相关执行案款;6、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于2018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兴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兴平纳入公安临空;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492628元,到位标的31468.5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重庆市南川区宏达租赁站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19执22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李晓勇
审判员 李银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