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189号罪犯唐峰,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1万5千元)。
被告人唐峰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016年12月先后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唐 福 元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