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22民初5138号
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森令,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德胜,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陈秀玲,女,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单县。
被告:卢兵,男,汉族,1979年12月31出生,住单县。
被告:周忠玉,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吴德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朋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