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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623执194号

谢忠栩与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施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忠栩;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2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谢忠栩,男。

被执行人: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施秉县城关镇佳誉景城**。法定代表人张良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谢忠栩申请执行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明月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黔2623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明月装饰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谢忠栩48000元,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被告负担(未交)。该调解书生效后明月装饰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谢忠栩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零,并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强制措施。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明月装饰公司已停止营业,住房已由房东收回,公司已名存实亡。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该案已于2018年11月27日移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且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对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对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黔2623民初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谢忠栩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林友

审判员  沈有兰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圆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