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执2267号
申请人:安徽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与铜陵北路交口西北万国大厦办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3390853。
法定代表人:方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龙腾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973590555。
法定代表人:范茂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5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0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