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4财保447号之一
申请人:孙存柱,1976年7月2日生,住睢宁县。
被
申请人:刘荣辉,1973年7月23日生,住睢宁县。
被
申请人:济宁高新区鸿紫摩托车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柳行办事处小屯村,余项不祥。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苏0324财保447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登记在济宁高新区鸿紫摩托车销售部名下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现因被申请人刘荣辉提供反担保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济宁高新区鸿紫摩托车销售部名下的、现停放在睢宁县辉煌停车厂院内的鲁H×××××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红梅
书记员朱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