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182号罪犯李立清,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立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李立清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6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立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立清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立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 要 生
审判员 唐 福 元
审判员 谷 芝 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王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