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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执501号

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张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九都西路218号10幢1-1201。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与汇通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文,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张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3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民终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张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张文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2252034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22640元,执行费112238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