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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882执7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朝安与被执行人武丙义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朝安;武丙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882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朝安,男,1978年10月12日生,河津市僧楼镇北午芹村人。被执行人武丙义,男,1940年2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北午芹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吴朝安与被执行人武丙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晋0882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6月6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4257.1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于2018年7月1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于2018年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现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于2018年8月14日,通过河津市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于11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1月13日,通过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缴存记录。于2018年11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保险信息,被执行人没有购买保险。于2018年12月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武丙义采取拘留措施的决定。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4257.1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东   明

审判员 杨春荣

审判员侯克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