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81民初3939号
原告:凌启龙,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张炳武,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凌启龙与被告张炳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张炳武送达,但均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诉讼中无明确的被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凌启龙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1415元,退还原告凌启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李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聪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