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3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城国际**商业裙楼。
法定代表人:徐忠民。
被执行人:刘振,女,1967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黄晓东,男,1966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刘振、黄晓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80363.2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