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2民初4502号
原告:苏桂芳,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告:田红美,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第三人:张杰,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桂芳与被告田红美、第三人张杰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2018年12月17日,原告苏桂芳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其诉讼请求数额由372370.05元变更为1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原告苏桂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桂芳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并退还诉讼费。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苏桂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桂芳负担。
审 判 员 何连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阎子佳 代理
书记员 张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