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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执2776号

陈峰与金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峰;金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1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金凯,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峰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苏0281民初16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凯偿还5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负担诉讼费1145元。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永进

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