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1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金凯,男,198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峰依据本院生效的(2017)苏0281民初16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凯偿还5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损失3000元,负担诉讼费1145元。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永进
人民陪审员 潘静芬
人民陪审员 蒋红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