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403执1380号 移送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白银市平川区兴平西路**。 被执行人何海祥。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何海祥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移送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及时通过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海祥下落,无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群众、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以上情况我院按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续
书记员陈得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