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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2民初15340号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拓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5340号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拓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

法定代表人:马甫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斌,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拓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萍

人民陪审员  王 挺

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李湘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