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2086号
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州镇南关外。
法定代表人:张子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志刚,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白小艳,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志刚、白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