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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32民初2086号

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白志刚、白小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志刚;白小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2民初2086号

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州镇南关外。

法定代表人:张子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秋,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志刚,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白小艳,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志刚、白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安新县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