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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6执101号之一

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黄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6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园林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岩,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海仲字第61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岩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岩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仅发现被执行人黄岩名下银行存款3795.90元,本院依法将上述存款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黄岩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再次进行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岩经电话传唤后拒绝到本院接受调查。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岩作出限制消费的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黄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岩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黄岩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黄岩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海南建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黄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 杰

审 判 员  林中才

审 判 员  宋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明

书 记 员  许 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