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4刑更3348号

罪犯董万清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董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刑更3348号 罪犯董万清,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2011)熟刑初字第0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万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68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董万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四次(2015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6年10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7年10月获得表扬,2018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该犯在2018年2月1日受到管控。2018年2月15日解除管控。建议拟对罪犯董万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六天。 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认为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万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监狱表扬五次,表扬三次。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万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其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应酌情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董万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六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雨文

审判员  万扬飞

审判员  杨 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