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21民初8826号
原告:李春景,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
被告:于冲,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
被告:王飞,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景与被告于冲、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于冲、王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景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春景负担。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