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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81执保803号

滕州永喜无纺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滕州永喜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81执保803号

申请人:滕州永喜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夏楼村(第四刑警队对过)。

法定代表人:卢自永,总经理。被保全人: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外沙村中心大路**。

法定代表人:孙丙国。被保全人:杭州滋森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外沙村中心大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蒋晓锋。申请人滕州永喜无纺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滋森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财保8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滋森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奉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