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81执保803号
申请人:滕州永喜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张汪镇夏楼村(第四刑警队对过)。
法定代表人:卢自永,总经理。被保全人: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外沙村中心大路**。
法定代表人:孙丙国。被保全人:杭州滋森无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外沙村中心大路**第**/div>
法定代表人:蒋晓锋。申请人滕州永喜无纺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滋森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财保8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滋森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奉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颜秉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