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97民再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福保,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本德,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上诉人蔡福保因与被上诉人梁本德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不服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福保在再审一审中诉称的部分事实与其在再审二审中陈述的部分事实相互矛盾。再审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依据的证据不足,再审一审判决实际上对梁本德、蔡福保以及案外人罗海滨、杜石贵之间是否实际发生借贷关系或不当得利关系的基本事实未查清。 综上,再审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方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7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蔡福保预交的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曹荣刚
审判员 麦永强
审判员 黄心宇 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林艳嘉
书记员 朱本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