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尚大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春霞与尚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大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大伟名下1715126201001731401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