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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662号之二

刘春霞、尚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霞;尚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尚大伟,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春霞与尚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大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大伟名下1715126201001731401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