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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30民初829号

韩某某与秦某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秦某某;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冀0930民初829号

原告:韩某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花,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于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山东雪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秦某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请求法院:1、责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秦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2016年12月24日还款,逾期承担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由被告于某对上述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却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维权。原告韩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属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韩某某借款130000元,若被告秦某某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则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被告秦某某负担;

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书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展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