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72民特288号
申请人:杜发庆,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申请人杜发庆申请宣告杜国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8年9月6日4时30分许,杜国金随“鲁威经渔60097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杜国金由此失踪,经有关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特申请宣告杜国金死亡,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杜国金,男,1994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系申请人杜发庆的儿子。2018年9月6日4时30分许,杜国金随“鲁威经渔60097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落入水中,杜国金由此失踪。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一大队于2018年9月12日出具了杜国金因事故已无生还可能的证明。申请人杜发庆申请宣告杜国金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杜国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杜国金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杜国金因海难事故而至今没有音讯,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第一大队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杜发庆系下落不明人杜国金的父亲,其现申请宣告杜国金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杜国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