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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5347号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陈燕红、傅秋嵘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陈燕红;傅秋嵘;陈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534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洪梅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3481Y。

负责人:黄天恩,该支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陈燕红,女,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傅秋嵘,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陈艳玲,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38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燕红、傅秋嵘、陈艳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燕红、傅秋嵘、陈艳玲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人民币24.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2.5元,执行费人民币3560元,但被执行人陈燕红、傅秋嵘、陈艳玲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吕晓辉

代理

审判员  倪丽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