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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5执1470号

毕继成与李八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继成;李八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125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毕继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执行人:李八一,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继成与被执行人李八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八一财产状况不清,下落不明,申请人毕继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1125执1470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