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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3民初629号

原告杨涛与被告张道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涛;张道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23民初629号

原告:杨涛,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

被告:张道兴,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涛与被告张道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涛于2018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清华

人民陪审员  唐文四

人民陪审员  谢申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