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81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刘倩,女,1987年10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田野,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史珊珊,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倩与田野、史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田野、史珊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先俊
审判员 邱 恺
审判员 夏振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