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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民申219号

卢进强、刘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进强;刘国军;高梅钦;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秋菊;许昆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9民申2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卢进强,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李硕,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军,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梅钦,女,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燕,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刘秋菊,女,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一审被告、二审

被

上诉人:许昆昆,男,汉族,1993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再审申请人卢进强、刘国军、高梅钦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秋菊、许昆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9民终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进强申请再审称,一审时卢进强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二审时卢进强、高梅钦的上诉状均采用邮寄的方式进行送达,签收人均为李克广。卢进强的二审传票邮寄送达时签收人为高梅钦。李克广不是卢进强的同住成年家属,李克广无权签收。原审法院送达签收不合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应进入再审并予以改判。刘国军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刘国军并未在保证合同中签字,刘国军并非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时刘国军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没有合法送达给刘国军,邮寄送达的签收人为李凤田,李凤田无权签收。刘国军未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对刘国军并未生效。原审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时效已过,刘国军不应承担保证责任。高梅钦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高梅钦并未在保证合同中签字,高梅钦并非涉案借款的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时高梅钦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传票没有合法送达给高梅钦,邮寄送达的签收人为李克广,李克广无权签收。高梅钦未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对高梅钦并未生效。原审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时效已过,高梅钦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文书送达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的送达程序虽有瑕疵,但二审法院给刘国军邮寄传票的送达回执单上显示系刘国军本人所签,刘国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属于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二审法院给卢进强邮寄传票的送达回执单上显示系其妻子高梅钦所签,卢进强、高梅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属于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卢进强、刘国军、高梅钦所称原审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刘国军、高梅钦称刘国军、高梅钦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刘国军、高梅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审法院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判决刘国军、高梅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刘国军、高梅钦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刘国军、高梅钦称保证时效已过,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主合同的履行期为2014年1月24至2015年1月24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亦即2015年1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本案一审案卷记载,一审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为2017年1月16日,表明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行使了权利,刘国军、高梅钦该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认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故对申请人卢进强、刘国军、高梅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卢进强、刘国军、高梅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会平

审判员  郭英涛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