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4930号罪犯陈钜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粤0113刑初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钜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粤01刑终90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钜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钜华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863分(共获得表扬4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8月31日折换表扬1次,2017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1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463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2016年11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6年12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7年1月30日因欠产被扣1分。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钜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钜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