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178号罪犯刘竟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竟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刘竟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粤02刑更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刘竟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竟成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1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132分(共获得表扬3次),其中600考核分于2017年8月8日折换成表扬1次,2018年1月11日获得表扬,2018年6月2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332分。2018年8月1日因欠产被扣26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竟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竟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