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435执403号之一

刘召美、李克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召美;李克已;刘喜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35执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召美,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曲周县。

被执行人:李克已,男,195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刘喜凤,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召美与被执行人李克已、刘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其房产。经本院主持,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435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