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3民初1263号
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西部办公区(三和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683606561R。
法定代表人:丁捷,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年,男,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邹成国,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货运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敏,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邹庆德,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邹成国、第三人杨敏、第三人邹庆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计2209.5元,由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王 坤
审 判 员 郝荣琦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