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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403民初1263号

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邹成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成国;杨敏;邹庆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03民初1263号

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西部办公区(三和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683606561R。

法定代表人:丁捷,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年,男,该中心法律顾问。

被告:邹成国,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货运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敏,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芝,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邹庆德,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邹成国、第三人杨敏、第三人邹庆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计2209.5元,由原告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市山南新区)土地储备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王 坤

审 判 员  郝荣琦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