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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502执1212号之一

黄燕群、潘邦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燕群;潘邦羽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502执1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潘邦羽,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执行人:黄燕群,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潘邦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5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执行黄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94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燕群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遂对被执行人黄燕群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燕群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房屋已由本案在诉讼阶段保全查封,但该房屋办理过二次抵押登记,由于抵押登记的数额较大,申请执行人认为处理该套房屋可能不足清偿抵押债权,造成本案无益拍卖,故同意等待抵押权人的案件处理上述房屋后再参与分配。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燕群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力帆牌小汽车,但未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55.06元,但不足清偿本案债务。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潘邦羽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8年12月26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自鸣

审判员  苏 海

审判员  钟新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