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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25民初2989号

周长春、陶学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9-19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长春;陶学顺;李瑞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725民初2989号

原告:周长春,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本村。

被告:陶学顺,男,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李瑞荣,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

原告周长春与被告陶学顺、李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学顺、李瑞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长春诉称,陶学顺、李瑞荣系夫妻关系,2016年7月5日陶学顺、李瑞荣向他借款30000元,由陶学顺给他出具借条,后经多次催要,陶学顺、李瑞荣均已无钱为由拖延,为维护他的合法要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陶学顺、李瑞荣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由陶学顺、李瑞荣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陶学顺未答辩。李瑞荣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陶学顺以购买化肥资金欠缺为由于2016年7月5日,向周长春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周长春现金叁万元(30000.00)3707251964202351X13863664587陶学顺2016.7.5号”。后周长春多次向陶学顺索要欠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陶学顺向周长春借款并出具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周长春依借条诉请陶学顺偿还欠款,与法有据,予以支持。周长春主张李瑞荣系陶学顺的妻子,应对所诉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但周长春未提供证据证实陶学顺与李瑞荣的夫妻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所诉债务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故对上述主张不予支持。陶学顺、李瑞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学顺偿还原告周长春欠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周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425元,共计975元,由被告陶学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郑世花

人民陪审员  贾聪远

人民陪审员  吴**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