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8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魏舜山,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陈丽萍与被执行人魏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舜山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魏舜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魏舜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魏舜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魏舜山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丽萍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魏舜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舜山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号,通过点对点冻结了被执行人魏舜山的银行账户。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至被执行人魏舜山住所处查找,但寻找未果。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魏舜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魏舜山到庭,但被执行人魏舜山至今未到庭。截止2018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魏舜山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3020元。鉴于被执行人魏舜山拒不报告财产且未履行完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舜山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魏舜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丽萍,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魏舜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28执12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