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执2239号
申请人:庞志强,男,1986午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
被执行人:常玉龙.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执行庞志强与常玉龙、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