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7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被执行人:丁晨霞,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陈素华,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丁海霞,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丁海霞、陈素华、丁海霞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7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7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天然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瑞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