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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7执1414号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晨霞;陈素华;丁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7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被执行人:丁晨霞,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陈素华,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执行人:丁海霞,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丁海霞、陈素华、丁海霞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7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627民初3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天然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万方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瑞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