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321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莲花县支行,住所地:莲花县琴亭镇永安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49259027XQ。
法定代表人:陈刚,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浩庆,男,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韩方,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莲花县。中国农业银行莲花县支行与韩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26336.27元及其利息,执行到位金额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莲花县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莲花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如被执行人韩方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亮云
审 判 员 刘 亮
审 判 员 刘新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廖 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