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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民初455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任龙、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任龙;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455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保平,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禄,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兴,男,该办事处退休人员。

被告:任龙,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林,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任龙、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撤诉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张彩莲

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