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民初455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保平,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元禄,男,该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兴,男,该办事处退休人员。
被告:任龙,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林,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大益,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冠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告任龙、榆林市福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撤诉负担。
审 判 长 王 燕
审 判 员 张彩莲
人民陪审员 边占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