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302执1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8846851635。委托代理人黄静,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罗林,女,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罗元林,女,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罗林、罗元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30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林、罗元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8年5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罗林、罗元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8年6月5日到庭接受询问,但两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到两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2018年1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罗林名下湘C×××**起亚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罗元林名下湘C×××**丰田小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均已查封。因系动产未能扣押,该财产本院在客观上处置不能。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8年12月21日,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收益,无住房公积金、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8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林、罗元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2月26日,已将被执行人罗林、罗元林纳入全国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85562.06元,并承担受理费3930元,执行费2740元,合计192232.0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过伟国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姜震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