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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02民初7799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7799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峰,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鹏,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位于宿州市××路××道××号××号楼××室××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之时原被告就相关的财产达成了协议,约定:被告将名下位于宿州市××路××道××号××号楼××室”住房转赠给原告,被告并于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退此具状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辩称:1、涉案房屋虽然是张某名下购买的房产,但是实际出资人是张某的父母,该处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是张某的父母,该房产赠与给王某还需要征求张某父母的同意。2、该处房产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来说,还没有真正办理到张某的名下,现在张某还不具备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条件。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8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之时原、被告就相关的财产达成了协议,约定:被告将名下位于宿州市××路××道××号××号楼××室”住房转赠给原告,被告并于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特此具状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但,涉案的房产还没有真正办理到张某的名下,现在张某尚不具备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条件。基于上述情况,法院还依法不能判决处理。原、被告应当积极相互协商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处理。原告对本案的起诉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厚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思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