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8647号
原告:商伟平,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
被告:吴波,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商伟平与被告吴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商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商伟平负担。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周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