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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102民初8647号

商伟平与吴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商伟平;吴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02民初8647号

原告:商伟平,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

被告:吴波,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商伟平与被告吴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商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商伟平负担。

审 判 员  邬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周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