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10461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继班,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井超,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杨二红,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十字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二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井超、杨二红、沭阳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桂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林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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