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04民初2622号
原告:孙金龙,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彩燕,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龚海龙,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上和酒店**。
负责人:许宏。 原告孙金龙与被告孙彩燕、龚海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孙金龙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金龙撤诉。 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孙金龙负责。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紫菀 代理
书记员 袁紫菀(兼)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